按照“瞄准特困对象、实行兜底保障、开展精准扶贫”的工作思路,兴宁区充分发挥惠民政策托底作用,扎实帮助弱势群体精准脱贫。
一是低保兜底助脱贫。大力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在工作中,兴宁区坚持严把“三关”原则,严把“家庭收入核查关、村级民主评议关、张榜公示关”三个基础环节的工作质量关,认真做好对象认定和“分类施保”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低保政策惠及困难群众。充分利用扶贫建档立卡数据库,组织各镇(街道)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查,对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给予保障;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按照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一户不漏。抓好两线合一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定期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主动将农村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家庭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通过扶贫部门实施精准帮扶,最终实现脱贫并退出低保。截止十月,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658人,低保对象中的未脱贫贫困人口数363人,低保兜底发放120.74万元,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二是医疗救助扶脱贫。目前兴宁区已完成医疗救助结算系统与人社医保结算系统系统接口改造工作任务,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基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40%、30%二次补助“一站式”结算。切实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间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实行医疗救助。目前已在市内381家定点医院建立了医疗救助—站式服务,其中本辖区共26家。截止2018年10月止,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93人发放医疗救助金15.74万元。
三是临时救助济脱贫。将扶贫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及时纳入救急难助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罹患21种慢性病之一,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扶贫对象,按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00%-500%给予救助;对因生活必需品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扶贫对象,按现行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0%-500%给予救助。针对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扶贫对象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渡过暂时性困难,确保不因意外事故返贫。对临时救助实行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镇(街道)审核、城区民政局审批的三级认定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严把审核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对象准确,致困原因和种类明确,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随意救助和遗漏救助。截止2018年10月,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临时救助26人次7.38万元。